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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马伟、东莞市弘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马伟;东莞市弘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伟,男,汉族,1981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张允,广东历维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弘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亨美元美路华凯广场C1座501室。法定代表人:谭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喜,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马伟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弘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东一法民一初字第3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东一法民一初字第39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伟上诉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4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萧稚娟审 判 员  何 飞代理审判员  苗卉卉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杜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