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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邯郸市第一生产资料服务总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延娥、郭星星、郭雷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第一生产资料服务总公司,刘延娥,郭星星,郭雷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第一生产资料服务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维英,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延娥,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星星,系被上诉人刘延娥的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雷雷,系被上诉人刘延娥的儿子。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连金山,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邯郸市第一生产资料服务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延娥、郭星星、郭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山区人民法院(2009)邯山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09)邯山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继荭审 判 员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