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执字第0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海伟与陆松豹、高正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海伟,陆松豹,高正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003-2号申请执行人崔海伟,1976年2月28日。被执行人陆松豹。被执行人高正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陆松豹、高正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松豹、高正胜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崔海伟欠款150000元,但被执行人陆松豹、高正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淮民一保字第000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陆松豹所有的皖C×××××号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陆松豹同意将皖C×××××号小型汽车作价人民币80000元交申请执行人抵偿欠款,且申请执行人崔海伟表示同意接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陆松豹所有的号牌为皖C×××××号小型汽车一辆作价8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崔海伟抵偿150000元赔偿款中的80000元。二、申请执行人崔海伟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树兵执行员 朱占臣执行员 王 琳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唐 亮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301、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