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李同亮与钱剑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亮,钱剑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40号原告:李同亮。委托代理人:苗红艳、李冲。被告:钱剑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沈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同亮与被告钱剑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继续治疗为由提出暂缓审理申请,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柴建钟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