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102号原告张某,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西航公司职工。被告尚某,女,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敏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