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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行审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6)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台州市椒江培候塑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椒行审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章维建。被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培候塑料厂。经营者郑培候。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培候塑料厂环境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台环椒罚字(2012)8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废塑料造粒生产,处以罚款3万元。该决定于2012年9月28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至今仍未缴付罚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且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台环椒罚字(2012)86号对被申请执行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邵 丹审 判 员  汤俊斌代理审判员  陈欢欢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