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武义飞强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新洋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武义飞强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新洋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25号原告:武义飞强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己飞。委托代理人:胡盈丽。被告:浙江新洋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飞强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新洋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义飞强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晓红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潘星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