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建恩与曹福堂、金锦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43号原告张建恩。被告曹福堂。被告金锦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恩诉被告曹福堂、金锦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建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曹福堂、金锦夫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恩撤回对曹福堂、金锦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92元,减半收取5646元,由张建恩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强二○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星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