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孙科腾与陈善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科腾,陈善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11号原告:孙科腾。委托代理人:吴昊迪,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善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科腾与被告陈善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科腾撤回对被告陈善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科腾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