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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江执异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周树槐与邹华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树槐,邹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江执异字第42-2号案外人王敏,女,生于1975年10月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执行人周树槐,男,生于1950年6月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邹华斌,男,生于1971年4月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执行周树槐与邹华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敏于2013年1月3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敏称,被执行人邹华斌与周树槐发生纠纷在案外人与邹华斌离婚之后,与案外人没有关系,(2013)合江执字第42号执行裁定错误冻结案外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合江县支行的存款17500元和查封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小桑坪16号1单元15号房屋,请求予以解除。本院查明,2011年5月7日10时许,被执行人邹华斌驾驶川E984**号车在行驶至合江县白鹿镇楠木村委会下路段时与申请执行人周树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挂擦,致原告受伤。后经本院审理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判决,由邹华斌赔偿周树槐因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损失79303.76元,除邹华斌已支付赔偿款外,其余损失67303.76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另查明,2009年12月10日,案外人王敏与被执行人邹华斌在合江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证号:L510522-2009-00179,其中离婚协议载明,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小桑坪16号1单元15号房屋归案外人王敏所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树槐与被执行人邹华斌发生交通事故时,被执行人邹华斌已与案外人王敏离婚,故案外人王敏对被执行人邹华斌因交通事故所欠申请执行人周树槐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其异议理由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案外人王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合江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7500元和合江县合江镇小桑坪16号1单元15号房屋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唐显云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罗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