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美霞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美霞,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因本案于2012年11月8日被羁押,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0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美霞犯偷越边境罪,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美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8日晚,被告人黄美霞在他人的安排下,从珠海市一处海边乘船偷渡到澳门。当日被澳门警方查获,同月12日被遣返回珠海,当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处罚。2012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黄美霞在“唐涛”(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从珠海市一处海边乘船偷渡到澳门。同年11月5日,被告人黄美霞到澳门关闸边境站自首,同月8日被遣返回珠海市。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美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审查经过,户籍证明,澳门治安警察局遣返资料,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美霞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因偷越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美霞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美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美霞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13年3月7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乔吉顺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祯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