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53号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丹,赵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53号原告张晓丹。被告赵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丹诉被告赵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晓丹承担。审判员 劳永强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艺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