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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184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因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1847号罪犯李某,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关河监区服刑。2006年5月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后因漏罪,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蚌山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其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6月经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月至2012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晓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