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168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夏某犯介绍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v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1686号罪犯夏某,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2009)裕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案经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六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经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夏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夏某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至2013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