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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峰与上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上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峰,上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上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197号原告:沈峰。委托代理人:李王夫。被告:上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负责人:夏同兴。被告:上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同兴。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许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峰诉被告上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上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48元,减半收取5,47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力佳代理审判员  黄 园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曹滢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