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峰与上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上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峰,上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上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197号原告:沈峰。委托代理人:李王夫。被告:上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负责人:夏同兴。被告:上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同兴。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许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峰诉被告上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上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48元,减半收取5,47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力佳代理审判员 黄 园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曹滢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