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银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李XX。委托代理人:李XX被执行人:李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李XX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依法分别调查被执行人李XX在北海市金融系统、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等部门的财产情况,均没调查到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院已将本案执行调查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限期申请执行人李远集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XX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XX在限期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XX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中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62号案予以结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李XX发现被执行人李XX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就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银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北刑终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梁福希审判员 冯绵亮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