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185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某犯强迫卖淫罪(未遂)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1851号罪犯刘某,曾用名小欢,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固镇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关河监区服刑。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以(2010)固刑初字第001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犯强迫卖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1月至2012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月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