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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王祚胜与繁昌县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祚胜,繁昌县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395号原告:王祚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繁昌县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鲁伙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祚胜与被告繁昌县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祚胜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祚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祚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王祚胜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任雪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