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费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费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以费检刑诉(201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玉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27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鲁Q×××××号二轮摩托车,沿文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费县薛庄镇昌国村路段时,因观察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与步行的该村村民韦某相撞,致韦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付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等人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韦某的尸体检验鉴定书;赔偿协议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吴 武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任曙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