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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弟月、关润树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弟月,关润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3-2-26核稿人李小兰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邓建新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34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弟月,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大足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9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7月21日抓获,同年7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关润树,男,1980年7月8日出生,广东省博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博罗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3)0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月弟、关润树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月弟、关润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王弟月、关润树及“广西仔”、“阿彬”等人经商策后,由被告人关润树以还钱为由,将被害人徐某骗至博罗县罗阳镇义和信义好宾馆208房,当场还款1500元给被害人徐某。随后由“阿彬”负责洗牌做庄,利用做有暗记的扑克牌与在场人员在房内赌三公,被告人王弟月负责放高利贷,为骗取被害人徐某信任,被告人关润树、“广西仔”、等人负责陪赌假装输钱,至当天16时许,被害人徐某被骗现金人民币1500元,另写下一张16万元的欠条。同年7月21日,被告人王弟月伙同李毅等人向被害人徐某收款时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未遂),数额巨大,建议对被告二人均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弟月、关润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均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过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比较合适。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王弟月、关润树及“广西仔”、“阿彬”等人经商策后,由被告人关润树以还钱为由,将被害人徐某骗至博罗县罗阳镇义和信义好宾馆208房,当场还款1500元给被害人徐某。随后由“阿彬”负责洗牌做庄,利用做有暗记的扑克牌与在场人员在房内赌三公,被告人王弟月负责放高利贷,为骗取被害人徐某信任,被告人关润树、“广西仔”、等人负责陪赌假装输钱,至当天16时许,被害人徐某被骗现金人民币1500元,另写下一张十六万元的欠条。同年7月21日,被告人王弟月伙同李毅等人向被害人徐某收款时被接报而赶来的公安干警抓获,犯罪才未得逞。另查明,被告人王弟月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9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2月6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实现场在博罗县罗阳镇义和信义好宾馆208房。3、辨认笔录,被害人指认被告人王弟月是放高利贷的人。4、蒲某举、李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弟月当天带了分别带一张16万元和一张15万元的借据去收数,还没有收到款就被公安机关抓获。5、被害人徐某的陈述,陈述其被关润树叫去罗阳镇义和信义好宾馆208房赌博(赌“三公”),赌到当天下午就输了16万元,除1500元是关润树还回的现金外,都是向被告人王弟月借来的,借了好多次。赌博完后,其在一张写好借了16万元的借据上签名、捺指印。被告人王弟月说两天还款就不计息,不然每天计息4800元,就这样给他们骗去16万元。6、抓获经过,证实当场抓获收赌款的被告人王弟月,同时证实被告人关润树无自首情节。7、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二张借据依法扣押。8、书证,证实被害人写一张借王弟月16万元的收据被告人王弟月。9、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弟月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9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二人具备刑事责任年龄。11、被告二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对以上事实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弟月、关润树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未遂)。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弟月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王弟月当庭自愿认罪,且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润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二人均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二人虽当庭自愿认罪,且是犯罪未遂,但诈骗未遂的数额是16万元,数额巨大,而且被告人王弟月是累犯。故被告人王弟月、关润树均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过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比较合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王弟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关润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弟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二、被告人关润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邓建新审判员陈伟明人民陪审员邱新造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张美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