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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执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51)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易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唐执字第15-02号申请执行人唐山易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刘黑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君、韩勇,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乐亭县。法定代表人王兰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春利,该公司机动科员工。委托代理人范玉维,北京市京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二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唐山易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对申请人唐山易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的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二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海鹏执行员  卫 坤执行员  徐连福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东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