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马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方孝华与周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孝华,周前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马商初字第10号原告:方孝华。被告:周前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孝华与被告周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孝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方孝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旗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余雪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