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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马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方孝华与周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孝华,周前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马商初字第10号原告:方孝华。被告:周前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孝华与被告周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孝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方孝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旗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余雪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