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华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童开化与许培根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开化,许培根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华商初字第31号原告:童开化。被告:许培根。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开化与被告许培根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开化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童开化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开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童开化负担。审判员 王爱勤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清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