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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华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童开化与许培根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开化,许培根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华商初字第31号原告:童开化。被告:许培根。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开化与被告许培根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开化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童开化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开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童开化负担。审判员  王爱勤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清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