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铁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冷强忍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强忍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铁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冷强忍。2010年3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浙江省临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天。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抓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辩护人孙学清。辩护人贾立辉。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杭铁检刑诉(20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强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海飞、黄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强忍及其辩护人孙学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冷强忍持当日K1251次火车票,进入杭州火车南站第二候车室,盘查时被值勤民警当场从其内裤裤档内查获6小包白色可疑物品,经鉴定,其中的4小包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净重42.49克。针对上述指控,该院提供了归案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火车票、毒品检验报告、毒品上交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详细信息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据此,该院认为被告人冷强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冷强忍在庭审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冷强忍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所携毒品系自吸,社会危害性小,其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偶犯,故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冷强忍持当日杭州南至遵义的K1251次火车票,进入杭州火车南站第二候车室。因被告人冷强忍形迹可疑,值勤民警依法对其盘查,当场从其所穿的内裤裤档内查获外用白色卫生纸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可疑物品6小包。查获的白色可疑物品,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技术鉴定,从其中的4小包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净重42.49克,另2小包中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共净重3.38克。缴获的毒品现已上交杭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处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杭州火车南站公安派出所民警程忠文制作的归案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2年11月8日13时许,在杭州火车南站第二候车室,公安人员因被告人冷强忍形迹可疑,对其盘问检查,当场从被告人所穿的内裤裤档内提取外用白色卫生纸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可疑物品6小包,并予以扣押。刑事摄影照片,表明查获可疑物品的外观特征及藏匿部位;2、被告人冷强忍持有的K1251次火车票,证明被告人冷强忍准备从杭州火车南站乘坐火车去贵州遵义的事实;3、被告人冷强忍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携带的可疑物品是捡来的,由于看上去像冰毒,到车站怕被民警查获,遂用卫生纸包好藏匿于内裤裤档内,准备以后用于吸食;4、毒品检验报告及毒品上交清单,证明缴获的6小包可疑物品,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其中的4小包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净重42.49克,现已上交杭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处理,另2小包中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共净重3.38克;5、现场检测报告书,说明经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被告人冷强忍的尿液呈阳性。吸毒人员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冷强忍曾因吸食冰毒被浙江省临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天;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冷强忍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冷强忍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冷强忍归案后曾供述所携物品系捡来的,由于像冰毒,遂藏匿准备用于吸食,后又多次否认所携物品系毒品,但在庭审中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与之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冷强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毒品42.49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雅俊审 判 员 周霄恒代理审判员 沙 丽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许雄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