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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慈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汪春良与宁波市华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宁波市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慈民初字第15号原告:汪某。被告:宁波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为伟。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某诉被告宁波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2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薇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方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