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张建挺与徐小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挺,徐小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9号原告:张建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通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炬东。被告:徐小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明国、张奎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挺诉被告徐小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挺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建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40元,依法减半收取1720元,由原告张建挺负担。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沈碧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