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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张建挺与徐小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挺,徐小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9号原告:张建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通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炬东。被告:徐小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明国、张奎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挺诉被告徐小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挺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建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40元,依法减半收取1720元,由原告张建挺负担。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沈碧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