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郑世勇与孙晔峰、孙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勇,孙晔峰,孙定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94号原告:郑世勇。被告:孙晔峰。被告:孙定林。原告郑世勇与被告孙晔峰、孙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3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鄢云峰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郑世勇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世勇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世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郑世勇负担。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沈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