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嘉民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徐奔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费正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徐奔,费正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民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表人:滕黛琳。委托代理人:陈强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奔。委托代理人:谢中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费正元。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2)嘉桐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13年1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嘉雄审 判 员 褚 翔代理审判员 毛 彦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苏 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