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志晓与淄博齐鲁石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齐海大酒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晓,淄博齐鲁石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齐海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晓,男,194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淄博齐鲁石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齐海大酒店,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26号。法定代表人吕林,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志晓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淄博齐鲁石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齐海大酒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刘书波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同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