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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民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黄兰妹与吴红光、倪国贤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兰妹,吴红光,倪国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民初字第2101号原告黄兰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晓勇。被告吴红光,被告倪国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马鞍山路63-71号,诉讼代表人马骏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东岳、胡忠高,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96号,诉讼代表人郑忠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白福造,男,汉族,1987年4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慧洁,女,汉族,1982年7月20日出生。原告黄兰妹与被告吴红光、倪国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兰妹于2013年2月5日当庭提出撤回对被告吴红光、倪国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兰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兰妹撤回对被告吴红光、倪国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兰妹承担。审判员  戴大良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冰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