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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邱民初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朝,张振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邱民初字第2115号原告张风朝,农民。被告张振法,个体运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答应付款为由,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风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风朝负担。审判员  王永岭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海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