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邱民初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朝,张振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邱民初字第2115号原告张风朝,农民。被告张振法,个体运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答应付款为由,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风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风朝负担。审判员 王永岭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海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