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韦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韦克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66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负责人:陈春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童波,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克明,男,汉族,****出生,身份证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诉被告韦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饶瑞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