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镇督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宁波市自来水总公司镇海供水分公司、沈岳林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自来水总公司镇海供水分公司,沈岳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镇督字第5-1号申请人:宁波市自来水总公司镇海供水分公司。代表人:梁帅锋。被申请人:沈岳林。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宁波市自来水总公司镇海供水分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被申请人沈岳林已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3)甬镇督字第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依法起诉。本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宁波市自来水总公司镇海供水分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戴盈盈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