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民一终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张元东、田道珍等与六安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元东,田道珍,张元超,张运霞,张元倩,六安市人民医院,田守如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一终字第007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元东。上诉人(原审原告):田道珍。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元超。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运霞。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元倩。上述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治龙。上述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夏从新,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汪圣高,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朱家萍,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田守如。上诉人张元东、田道珍、张元超、张运霞、张元倩因与上诉人六安市人民医院、原审原告田守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的(2010)六金民一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元东、田道珍、张元超、张运霞、张元倩的委托代理人张治龙、夏从新和张元东、张运霞、张元倩,六安市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朱家萍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原告田守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0)六金民一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原判;二、发回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童竹平审判员 尚 滨审判员 孙如意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海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