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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辖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王玉芳与毕美霞、枣庄翔宏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美霞,王玉芳,枣庄翔宏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辖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毕美霞,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芳,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枣庄翔宏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美霞,总经理。上诉人毕美霞不服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受理原审原告王玉芳与原审被告毕美霞、枣庄翔宏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审被告毕美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了原审被告毕美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原审被告毕美霞不服裁定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此案移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毕美霞与被上诉人王玉芳、原审被告枣庄翔宏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审被告枣庄翔宏纺织有限公司属于担保人,原审法院以担保人枣庄翔宏纺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来确定管辖不当。本案应由原审被告毕美霞住所地的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毕美霞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洪 光审判员 俞   涛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璇存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