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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张微与燕相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微,燕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张微,农民。被执行人燕相华,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微与被执行人燕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祝洪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