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与温岭市恒大投资有限公司、温岭市城东街道紫皋陆村村民委员会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温岭市恒大投资有限公司,温岭市城东街道紫皋陆村村民委员会,温岭市城东街道石仓下村村民委员会,温岭市城东街道鸡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申字第5号再审人申请(一审原告):温岭市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经济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胡冠生:。委托代理人:陈林辉。委托代理人:陈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温岭市恒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温岭市城东街道紫皋陆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毛玲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温岭市城东街道石仓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春法。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温岭市城东街道鸡鸣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文荣。再审人申请温岭市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温岭市恒大投资有限公司、温岭市城东街道紫皋陆村村民委员会、温岭市城东街道石仓下村村民委员会、温岭市城东街道鸡鸣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10)台温商初字第16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人申请温岭市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温岭市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岭市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卢敏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