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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菜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歪只诉申海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菜民初字第32号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申某某,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楠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运士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