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菜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歪只诉申海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菜民初字第32号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申某某,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楠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运士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