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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王占红与任正杰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红,任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王占红,女,农民。被执行人任正杰,男,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王占红诉被告任正杰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调处任正杰于2013年1月30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王占红2000元,并负担诉讼费25元,共计人民币202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任正杰于2013年2月5日将执行标的2025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拴信人民陪审员  时元功人民陪审员  兰银贵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维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