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法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王占红与任正杰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红,任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王占红,女,农民。被执行人任正杰,男,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王占红诉被告任正杰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调处任正杰于2013年1月30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王占红2000元,并负担诉讼费25元,共计人民币202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任正杰于2013年2月5日将执行标的2025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拴信人民陪审员 时元功人民陪审员 兰银贵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维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