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阴法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甲,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阴法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孟某甲,男,200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孟某乙,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系孟某甲之父。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上列李某某与孟某乙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09)阴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某甲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该案执行标的24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李某某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09)阴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迪五一审判员 姜 勇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崔蕊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