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陕西平和静音排水管道营销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天五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平和静音排水管道营销有限公司,浙江中天五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陕西平和静音排水管道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何云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西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征,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浙江中天五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不详。负责人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平和静音排水管道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天五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平和静音排水管道营销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平和静音排水管道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65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432.5元。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沈振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