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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XX军与青岛福兴祥商品配送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军,青岛福兴祥商品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XX军,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福兴祥商品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瑞泽,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北民一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北民一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继文审 判 员  林爱英代理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