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XX军与青岛福兴祥商品配送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军,青岛福兴祥商品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XX军,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福兴祥商品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瑞泽,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北民一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北民一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继文审 判 员 林爱英代理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