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元民一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景夕文与杨丛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夕文,杨丛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元民一初字第00083号原告景夕文。被告杨丛然。本院在审理景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夕文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夕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宁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庆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