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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元民一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景夕文与杨丛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夕文,杨丛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元民一初字第00083号原告景夕文。被告杨丛然。本院在审理景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夕文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夕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宁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庆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