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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姚伟与被告周海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伟,周海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738号原告姚伟,住涿州市。被告周海龙,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伟与被告周海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姚伟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智茹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汭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