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姚伟与被告周海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伟,周海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738号原告姚伟,住涿州市。被告周海龙,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伟与被告周海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姚伟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智茹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汭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