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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珠海市时代卓丰投资有限公司与孙永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时代卓丰投资有限公司,孙永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珠海市时代卓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岑兆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绍军、许欢,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永靖,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住宁夏石嘴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时代卓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永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时代卓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88元,由原告珠海市时代卓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文军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