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钟健与范德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健,范德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184号原告钟健,干部。被告范德裕,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健与被告范德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健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钟健承担。审判员 韦礼云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明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