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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钟健与范德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健,范德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184号原告钟健,干部。被告范德裕,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健与被告范德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健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钟健承担。审判员  韦礼云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明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