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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杨居林与郭建东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居林,郭建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40号原告:杨居林。委托代理人:徐建新。委托代理人:郭军勇。被告:郭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居林与被告郭建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居林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建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居林以被告已支付劳务报酬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建东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居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居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