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杨居林与郭建东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居林,郭建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40号原告:杨居林。委托代理人:徐建新。委托代理人:郭军勇。被告:郭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居林与被告郭建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居林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建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居林以被告已支付劳务报酬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建东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居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居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