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微民重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满忠全与满婷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忠全,满婷婷,满忠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微民重字第13号原告满忠全,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忠明,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婷婷,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开合,微山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满忠奎。委托代理人王开合,微山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忠全与被告满婷婷及满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满忠全于2013年2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忠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满忠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满忠全负担。审判长 李西波审判员 蒋宝坤审判员 盛 苏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盛兆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