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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微民重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满忠全与满婷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忠全,满婷婷,满忠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微民重字第13号原告满忠全,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忠明,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婷婷,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开合,微山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满忠奎。委托代理人王开合,微山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忠全与被告满婷婷及满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满忠全于2013年2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忠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满忠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满忠全负担。审判长  李西波审判员  蒋宝坤审判员  盛 苏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盛兆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