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凌海市大凌河街道办事处兰家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董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海市大凌河街道办事处兰家村民委员会,董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凌海市大凌河街道办事处兰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魏云良,系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马建伟,系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女,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凌海市大凌河街道办事处兰家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董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海市大凌河街道办事处兰家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凌海市大凌河街道办事处兰家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胡东博代理审判员 任 亮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