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南法立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王志元、杨那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元,杨那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立民初字第6号起诉人王志元起诉人杨那动以上两起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正伟两起诉人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称他们的儿子王永力于2011年7月25日因遭受交通事故死亡。事后,起诉人方与被起诉人肇事司机冯光业达成了14万元的赔偿协议。因发现被起诉人在签署协议时隐瞒了肇事车登记车主的情况,且协议书中“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的约定也并非起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显示公平。故起诉请求本院判令撤销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双方于2011年8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中“互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的内容。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书》的效力已经本院(2012)穗南法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990号民事判决两审终审予以确认。现两起诉人再提起本案诉讼,属于就同一事实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志元、杨那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吕定勇 关注公众号“”